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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兴与康少龙、郭江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康少龙,郭江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被执行人康少龙,男。被执行人郭江巍,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与被执行人康少龙、郭江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有车已依法查封,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