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志刚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76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刚,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住东宁市东宁镇。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刚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武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刚系原东宁县东方红煤矿下岗工人,其明知自己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但为了达到提前退休少交养老保险费早日领取养老金的目的,通过朋友黄培喜(另案处理)找时任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办公室主任姜青林(另案处理)帮忙办理,并通过黄培喜送给姜青林好处费人民币四万元。但由于被告人陈志刚的工作档案中记载的井下工作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需要的井下工作年限,至案发前姜青林未能给被告人陈志刚办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亦未将收受的四万元好处费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劳动人事档案、证人姜某某公务员登记表、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人黄某某、姜某某、田某某证言,东宁市检察院出具的侦查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刚犯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陈志刚经侦查机关让他人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有自首情节。陈志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认罪态度好,且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玲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