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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志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28-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