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7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昌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昌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622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号金桂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谷昌坤,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昌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 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