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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许亚旺、许金兴等与茂名市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旺,许金兴,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郭琼珍,许淑英,许少英,许淑梅,许翠莲,许亚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行初87号原告许亚旺,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第三人郭琼珍的大儿子。原告许金兴,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第三人郭琼珍的二儿子。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勇,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志成,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志晖,市长。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清,男,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干部。被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柯小兵,局长。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清,男,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干部。第三人郭琼珍,女,192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原告许亚旺、许金兴和第三人许淑英、许少英、许淑梅、许翠莲、许亚见的母亲。第三人许淑英,女,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郭琼珍的大女儿。第三人许少英,女,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郭琼珍的二女儿。第三人许淑梅,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郭琼珍的三女儿。法定代理人易焕尧,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许淑梅的丈夫。第三人许翠莲,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郭琼珍的四女儿。第三人许亚见,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郭琼珍的三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旺、许金兴诉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许广新(已故,由第三人郭琼珍、许淑英、许少英、许淑梅、许翠莲、许亚见代为参加本案诉讼)核发×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许亚旺、许金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亚旺、许金兴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旺、许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亚旺、许金兴共同负担,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叶 滢审 判 员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君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