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5、金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1,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2,女,1952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3,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4,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5,男,1946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6(系金某5之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上诉人金某1因与被上诉人金某2、金某4、金某3、金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8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1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一千七百元,由金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