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吉香与被执行人栾承恩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香,栾承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徐吉香,女,1940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毕郭镇黑都泊村。被执行人:栾承恩,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玲珑金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吉香与被执行人栾承恩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