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4353-5。法定代表人郑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组*幢南国佳园*********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7852。法定代表人唐蔗,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4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任细林审判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潇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