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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良平与刘军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平,刘军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241号原告:杨良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武,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委,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良平与被告刘军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良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原告杨良平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