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一幢。法定代表人:李新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侠,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牛永征,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永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