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学义与何鹏、何静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义,何鹏,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099号申请执行人:黄学义,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五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五厂节约坊**楼*号。被执行人:何鹏,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号二村34舍***号。被执行人:何静,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二村7舍0710号。黄学义与何鹏、何静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30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