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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明波、葛志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波,葛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波,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葛志龙,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明波与被执行人葛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葛志龙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葛志龙名下位于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前葛村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葛志龙尚欠申请执行人袁明波钢材款44667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177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