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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宇与李金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李金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603号原告:陈宇,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委托代理人:苏沛,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宁,男,198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主要负责人:张美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宇与被告李金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