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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执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建奎、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奎,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建奎,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被执行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9377442—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奎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胡建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仲裁委员会(2016)萍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