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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士祥与付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祥,付增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741号原告:宋士祥,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付增光,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祥与被告付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宋士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宋士祥负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欣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