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士祥与付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祥,付增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741号原告:宋士祥,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付增光,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祥与被告付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宋士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宋士祥负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欣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