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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仁钦与李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钦,李亚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49号原告陈仁钦,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亚琼,女,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钦诉被告李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钦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原告。审判员 徐 庆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