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565丁大骏与韩伟、苏久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骏,韩伟,苏久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565号原告:丁大骏,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福,兴化市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伟,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苏久森,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大骏与被告韩伟、苏久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大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大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大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丁大骏负担。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