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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1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红与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红,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和都国际*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向中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与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故本案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