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延柯、尚松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延柯,尚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88号申请人:郭延柯,男,汉族,出生于2000年11月16日,住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冬梅,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7月16日,住登封市。系郭延柯母亲。被申请人:尚松涛,男,1987年04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申请人郭延柯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松涛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郭延柯的法定代理人杨冬梅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尚松涛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