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陈如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陈如秀,刘经良,韩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主要负责人:李伟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秀,女,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慕芝,中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刘经良,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韩广辉,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如秀以及原审被告刘经良、韩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巧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