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郑秀申请执行谢文强、毛其秀、蒲蓉、朱武平、王寒秋、杨春福、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谢文强,毛其秀,蒲蓉,朱武平,王寒秋,杨春福,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秀。被执行人谢文强。被执行人毛其秀被执行人蒲蓉。被执行人朱武平。被执行人王寒秋。被执行人杨春福。被执行人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秀申请执行谢文强、毛其秀、蒲蓉、朱武平、王寒秋、杨春福、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7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秀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0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4日将朱珏位于成都市红光镇红佳东路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为朱珏(被执行人蒲蓉与朱武平未成年子女)所有,现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