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荆宏丽与彭克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宏丽,彭克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荆宏丽,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彭克站,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灵宝市;建金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灵宝市康乐路二街坊63栋309号。本院在执行荆宏丽与彭克站、建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席冠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