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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明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419号罪犯杨明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盈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明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德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9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2017年8月15日,本院依法由段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甸芳、杨某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明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杨明强涉及的受贿赃款14.8万元已退缴;没收财产20万元,已由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情况说明、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逸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