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黄丽艳与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丽艳,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丽艳,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增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增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丽艳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家佳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向黄艳丽邮寄送达了传票,其已实际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丽艳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