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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建设局、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建设局,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0000407919G。法定代表人:李红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兰顺,邯郸市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黄粱梦建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ED423237XG。法定代表人:袁继勇,职务校长。被执行人:王浩。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被执行人王浩建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建设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建设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宁磊磊人民陪审员  杜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