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罗福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17号罪犯罗福亚,男,1985年2月10日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福亚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中法刑执字第49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罗福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4月15日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7月间,罗福亚、陈长波、韩吉多人时分时合,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长安镇、虎门镇,将多名女子骗至旅店进行殴打、恐吓,迫使其向亲友索要赎金,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抢走随身财物,共作案七起。其中,罗福亚参与绑架4次,涉案金额为30800元;抢劫3次,涉案金额为4396元;轮奸8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4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罗福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福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