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杨旺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杨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地址资溪县鹤城镇解放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862923909E。法定代表人曾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武平,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旺民,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江西省旺客饰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资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旺民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28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旺民已达成和解协议;因最后履行期限超出规定法定期限,故先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杨旺民仍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