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项著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706号原告项著龙,男,汉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书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著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著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项著龙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