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印立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3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立平,曾用名印伟,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桃源县,201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立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印立平去到番禺区市桥街市桥汽车站西门对面马路公交车站台时,趁被害人姜某不察觉之机扒窃得被害人放于裤袋内的魅族牌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716元)。破案后,缴获赃物上述移动电话一台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姜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印立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苏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印立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穗番价认定[2017]3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手机购买凭据,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印立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印立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印立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印立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印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静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