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海明、赵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明,赵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赵康,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明与被执行人赵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海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