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931号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931号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汉卿,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思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