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继霞、袁小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继霞,袁小童,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三里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继霞,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原住山东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童,女,汉族,1999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任继霞,系袁小童之母。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爱民,平原博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三里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平原经济开发区东三里杨村。法定代表人任吉良,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继霞、袁小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三里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第1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继霞、袁小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鲲审 判 员 任运通审 判 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娜书 记 员 张洪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