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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战龙与李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战龙,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孙战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贤,男,汉族。孙战龙与李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战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贤向孙战龙赔偿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中,孙战龙与李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战龙放弃案件受理费175元,李贤一次性给付孙战龙1700元,下余6300元以后每月向孙战龙微信转账不低于1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本案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李贤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