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科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科,济源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初105号原告潘科,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第一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张宇松,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松华,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科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潘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科负担。审判长 吴洁梅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