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74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君,沈阳市辽中区蒲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