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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74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君,沈阳市辽中区蒲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