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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和巴特尔与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和巴特尔,那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014号原告:孟和巴特尔,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那顺,男,年龄不详,蒙古族,驾校教练,现住赤峰市。原告孟和巴特尔诉被告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和巴特尔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那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和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和巴特尔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和巴特尔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