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和巴特尔与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和巴特尔,那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014号原告:孟和巴特尔,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那顺,男,年龄不详,蒙古族,驾校教练,现住赤峰市。原告孟和巴特尔诉被告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和巴特尔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那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和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和巴特尔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和巴特尔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