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雅清、周里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清,周里玉,刘恒宗,徐燕萍,陈雅凤,李秋足,刘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雅清,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周里玉,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刘恒宗,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徐燕萍,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陈雅凤,女,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李秋足,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刘海瑞,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雅清、周里玉、刘恒宗、徐燕萍、陈雅凤、李秋足与被执行人刘海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6192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6月15日前履行完毕,该协议正在履行中。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朝晖执行员 林峥嵘执行员 黄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