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桂龙才、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龙才,李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桂龙才,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邵有,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琦,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荣,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桂龙才与被执行人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荣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龙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荣返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06.88(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之后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320.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龙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志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桂龙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