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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韶峰物业与刘卫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刘卫江,孔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694号原告: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棋梓街倒班楼3楼。法定代表人:焦斌,总经理。被告:刘卫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励志大道东方巴黎6栋2405号。被告:孔小玲,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励志大道东方巴黎6栋2405号。原告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卫江、孔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卫江、孔小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长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