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35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云阳县中医院与云阳县城乡社会福利院秦永平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中医院,云阳县城乡社会福利院,秦永平,秦永容,秦永明,秦永才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358之一号原告:云阳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80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5077-6。法定代表人:龙泉,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城乡社会福利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民德路74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3176-5。负责人:甘云,系该院院长。被告:秦永平,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永容,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永明,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永才,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云阳县中医院与被告云阳县城乡社会福利院、秦永平、秦永容、秦永明、秦永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云阳县中医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阳县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836.00元,由云阳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