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昌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昌华,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601号原告:于昌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王强,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辽阳县。原告于昌华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昌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昌华以“因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于昌华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