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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昌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昌华,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601号原告:于昌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王强,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辽阳县。原告于昌华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昌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昌华以“因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于昌华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