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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58号罪犯陈广,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47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15000元),责令退赃款31350元,追缴违法所得2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8月28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2147.5分,获4次表扬,月均消费44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账、缴款单据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广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黑犯罪,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月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