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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2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大王镇盛唐传媒文化中心、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大王镇盛唐传媒文化中心,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盛唐传媒文化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后村。经营者刘海杰,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该原告广饶县大王镇盛唐传媒文化中心经营者。被执行人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杜村。法定代表人:闫修成,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稻庄20150027号房产一处、稻庄20160031房产一处、稻庄20150032房产一处、广国用(2013)第345号土地一宗、广国用(2015)第263号土地一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稻庄xxx号房产一处、稻庄xxx房产一处、稻庄xxx房产一处、广国用(2013)第xxx号土地一宗、广国用(2015)第xxx号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