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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纲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纲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任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锡华,住广东省鹤山市,是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纲金,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执行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纲金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3月1日前返还垫付工资款105494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1205元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人返还垫付工资款105494元及利息、受理费1205元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500.4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