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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济南市长清区鹏鹏影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济南市长清区鹏鹏影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鹏鹏影吧,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刘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鹏鹏影吧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