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兆敏与郑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敏,郑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杨兆敏,男,1965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郑国英,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杨兆敏与郑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