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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万宇与胡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宇,胡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417号申请执行人万宇,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胡晓波,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万宇申请执行胡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晓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宇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0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万宇举证胡晓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