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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98号罪犯李磊,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李磊、马俊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吉林市昌邑区铁安里小区杨某涵家,盗得电脑、黄金等物品共价值18700元、案发后,赃物貂皮大衣一件(价值9000元)已收缴返还。同年5月9日14时许,王彦军、李磊、韩沅志三人,在吉林市船营区裕花园小区,王彦军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窃取臧某娟家中现金、手机等物品共价值321700元。案发后,共价值33100元的赃物已收缴返还。李磊在公安机关对其交通纠违的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应以自首轮。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4.2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监月消费高,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显见其悔改表现不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