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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彬、罗小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罗小勋,方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葛斌杰,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小勋,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方萍霞,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彬与被执行人罗小勋、方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小勋在宁波市慎达高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方萍霞名下位于奉化市后方新村4幢1号的房产,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法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罗小勋、方萍霞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文彬借款本金28.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520元,执行费417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