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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徐州威尔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高如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威尔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高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威尔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如兵,申请执行人徐州威尔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如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17735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高如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如兵名下苏J×××××车辆,目前尚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如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大可 搜索“”